2021年12月,修改后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发布,“审核新规”在社会引发所谓的“长短视频之争”,这一争论目前仍被广泛热议。事实上,从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到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订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和上述细则,无不是在网络视听内容纳入广电总局统一管理的背景下针对内容生态的治理作为,并非是专门针对版权问题制订的。即使是2018年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中,也强调的是“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并没有将正常的经过版权人允许的二次使用视作“禁止”的范围。
首先,是二次使用的素材化与“整体性保护”的“不适”。数据化的生产语境下,先作品都可能成为后创作作品的创作要素,就数据技术而言,二次使用可以较为方便地提取其中诸如人物形象、音乐等元素进行创作,当然也可能截取其中的片段进行创作。侵权的边界在于是否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以及不符合合理使用等责任免除的情形。从目前司法实践侵权判决的“反向”角度来看,视听作品侵权的整体性比对是一个重要的认定路径。这主要体现在对情节性结构作品的整体性编排、非情节结构作品的综合性表达,以及观众对整体风格的认知等。这种整体性思路在相对单一的传播媒介环境和注重作者个性联系的小规模创作传统中较为容易操作。
短视频生产中二次使用的特点就是素材化的使用方式,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分析。其一是基于模版化生产的视听素材的使用。目前,许多视听网络平台和应用都开发和提供了选择多样的短视频模版,创作者只要在模版中加入视听素材,即可快速生成新的短视频作品。在这个过程中,数据库中或者用户自行抓取的视听素材是可能包括长视频在内的来源复杂的视听数据。其二是专业化创作的长视频中往往包括了音乐、视听、美术等不同的表达。由于这种表达的复杂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就诉讼案例来看,从2020年5月审结的使用他人视频片段的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到2022年5月公布的以动漫玩具形象制作短视频的“奥特曼形象侵权案”,无不引发了素材化使用带来的侵权边界的思考。
首先可以考虑的是基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再造格式化的授权框架,实现合法高效的授权过程。我国的一些版权研究机构和图书出版业中进行过类似的实践。同时,还需要加强这些格式授权框架的专业性和普适性,如2018年的《国际影视版权授权协议范本》就是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参考了大量影视版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也要看到,在这种普遍的素材化使用的环境下,谁授权、授权的主体以及可以就哪些内容进行授权,也变得更为复杂。在电影、电视剧的权利“自始归制片人所有”的方式之外,还应探索更多关于长短视频权利归属的特殊问题。
其次要考虑的是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达成授权的场所。介于使用方式的“中介化”欧洲杯-米乐M6官方网站,数据库或者互联网平台成为授权场所最为便利。事实上,数据化作品使用的中介化平台视听素材数据库已经初具规模,但在确权授权环节仍存在不足,所以要看到借由素材库和其他视听平台进行批量授权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未来通过更多地引入相关技术的版权应用,实现确权、授权、存证等环节统一与高效的实施,以及打通同类作品平台间授权的基本框架,这将完善平台空间的授权过程。
总之,从版权作品实现价值增长的角度来说,包括视听作品在内的作品数据化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选择路径。私权利保护并不是版权保护和价值创造的唯一路径,更重要的是能否积极地看待创作者与二次创作者、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从社会文化多元发展、网络视听整体繁荣的立场来看,长短视频之间实际上没有利益上的根本对立。“长视频”的“排期式”播放、轮次性播放的传统,不足以形成互联网的长久记忆,从而在较长时间内传播甚至盈利,而短视频对其的二次使用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延长其“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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